第一章:《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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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速推进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和《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条件
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重点突出
集群产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领域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现代化工、大健康、航天、现代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领域,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产业功能定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规模效益凸显
1.主导产业具备良好发展基础,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特品牌影响。
2.企业集聚度较高,领军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原则上在10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3.现有规模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前列的产业,优先支持。
(三)创新能力强劲
1.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了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和储备了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
2.知识产权资源相对密集,拥有一批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有成效,拥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参与了行业标准及以上的标准制定。
3.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新物种”企业等。
4.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体系。
2.原则上设立了集群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或成立了政府专项集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省级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市州名+集群产业领域名+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二章:《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2: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根据《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建议名单。
3:省级集群内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享受集群培育建设与创新发展相关政策。
4: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研究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集群。
第三章:《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申报建设管理
1:省科技厅负责集群的政策制定、申报受理、集群确定、考核评估和建设指导工作。
2: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系统推进集群建设管理工作,动态监测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推动集群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壮大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科创企业群体。
3: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的集群建设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协助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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