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2年政策改编,具体政策以政策文件为准)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扫微信小程序自助了解或电话(18715034835)免费咨询:
一、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每 15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 6 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累计毕业企业 5 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2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二、申报与监管
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批复相关变更结果。
三、促进与发展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三)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照国家级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四)各级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五)各地区应依托高新区等创新载体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实现本地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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